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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5-11-04浏览次数: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文件
鲁办发〔2014〕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

  第四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委全体会议,省委工作会议、市委书记会议,省人代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工作会议,省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省纪委全会,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省委、省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 省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以省委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委常委会议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规定召开,需报省委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一、二类会议,需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批准。

  严格控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行的会议,各单位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以上会议,主办部门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会议请示报告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按分工受理。

  (二)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一类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县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省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以驻济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济南以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会议定点饭店按照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在市、县(市、区)中统一采购。

第三章 会议费

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一类会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专项安排;二类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严格控制,列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集中管理的会议专项预算;三类会议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各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将三类会议费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单独列示,省财政厅审核后随年度部门预算批复下达。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三条 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单位内部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7年10月15日印发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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